基金封闭期指开放式基金的封闭期,即基金成功募集足够资金并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后,按规定所存在的不接受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申请的时间段。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设立基金封闭期的目的在于方便基金的后台为日后申购、赎回作充分的准备,同时有助于基金管理人将所募集的资金根据证券市场状况完成初步的投资安排。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