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2、企业计算确定纯益手续费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
贷:摊回分保费用
3、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
借:摊回分保费用
贷:应收分保账款
企业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纯益手续费后,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贷记“应收分保账款”。期末,还应将“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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