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时:
借:抵债资产
贷款损失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贷款
应收手续费及佣金
2、银行等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贷:抵债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或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3、取得抵债资产后转为自用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贷:抵债资产
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抵债资产,然后处置抵债资产或转为自用资产时,应当通过“抵债资产”科目以及“贷款”等科目核算。其中,“抵债资产”科目主要用于核算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法取得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实物抵债资产的成本。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