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过程中增设“文物文化资产”科目以核算文物文化资产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的范畴,其借方登记文物文化资产的增加额,贷方登记文物文化资产的减少额,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
文物文化资产,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物等,由于文物文化资产不由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产出,因此无法将其作为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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