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有监督、评价、鉴证、裁决四种职能。
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执行经济监督职能,确保监督基本建设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有效性。
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执行评价职能,对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执行鉴证职能,鉴定和证明受托进行审计的事项,以取信于社会和委托者。
基本建设投资审计执行裁决职能,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按照情况作出经济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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