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形成原因主要是企业合并时,付出成本与按比例享有的可辨认净资产份额存在差额,即付出对价大,享有的权益小,则将这个差额看作能够享有到的被投资单位的商誉。具体情况有以下四种:
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合并成本比应享有的股权(即被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股比例)多出的部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为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成本比应享有的股权(即被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股比例)多出的部分,在合并方个别报表中确认为商誉;
3、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支付对价比应享有的股权(即被投资企业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股比例)多出的部分体现的商誉,隐藏在长期股权投资里,不能确认为商誉;
4、如果是非企业合并的形式,企业享有的商誉直接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此时可以将享有的商誉金额备查登记,不确认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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