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价格论是把税收视为人们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的理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共产品是由社会成员私人消费和享受的,政府由此而付出的费用也就必须由社会成员通过纳税来补偿。私人为了自身消费而支付费用的现象,正是典型的市场等价交换行为在公共财政活动中的反映,从而税收也就具有了公共产品“价格”的性质。
税收价格论揭示了税收价格属性,也揭示了税收价格仍然遵循等价交换这一市场本性。这一对税收经济本质的认识反映到税法领域,就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即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平等,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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