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
1、对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不服。
2、对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机关的审计行政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
4、申请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被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机关侵犯其他产权的。
7、按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审计行政行为。
审计行政复议也称为复审,指上级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因不同意原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而提出的复审申请所进行的审查工作,属于行政复议工作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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