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型审计机关的特点在于其由议会直接领导,能够对行政部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的权利而不受行政当局的控制和干预,具有很高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立法型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的财政经济活动和公共机构、国有企业、公共工程项目以及政府援助项目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有效的监督。
立法型审计机关是棣属于立法部门的政府最高审计机关,是现代政府审计机关中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主要普及于西方国家的审计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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