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对某项实物资产是否存在的证明力最强,效果最为显著。它可以对该实物的状态、数量、特征给予有力的证明。因此,在对现金、存货、固定资产等项目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首先考虑通过清查、监督或参与盘点来取得实物证据以证明它们是否存在。但实地盘点通常只能确认数量、完好程度,无法确定归属、质量以及报表中相应项目的计价是否合理、适当。所以,实物证据并不能完全证明该项实物资产的价值及其所有权的归属,这些局限性需要通过另行审计并取得其他形式的审计证据方可得以完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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