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矿区的房地产,开征地区和标准由各省的政府确定。根据国务院于2008年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等文件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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