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原则是指外国企业在另一国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场所,或者虽然没有设置固定场所,但外国企业在另一国有非独立代理人,并通过该非独立代理人从事特定性质活动,那么该外国企业就会被认定为在该另一国有常设机构,并就其营业所得向该另一国交税的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对居住国和来源国在跨国营业利润上的征税权益分配作了明确的划分,但对常设机构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定一向都存在争议,因为这些内容的确定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利益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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