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税是反倾销调查机构依法对构成规避行为的产品延长适用对原倾销产品的反倾销税。从纳税人角度讲,反倾销税与反规避税的纳税人应为同一人,即一般意义上的“进口商”。但是由于规避行为表现的多样性,因此反规避税的纳税人与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可能并不是同一人。例如,组装产品的零部件的进口商不是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倾销产品的进口商,而是产品的制造商。征收反规避税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虽然并非完全相同,但前者的存在必须以后者的存在为前提。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