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能力原则是根据纳税人支付能力的大小来分配税收额度的原则,它要求税额的分配应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呈正向变化。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能力相同者负担相同的税收,能力不同者负担不同的税收。
对于如何判定两个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还是不同,理论界有“主观说”以及“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应该根据纳税人承受税收负担后主观心理感受来判定其支付能力的大小,而“客观说”主张通过客观标准来判定经济主体的支付能力相同还是不同。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