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是个人将单位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机构或私人账户的情况,是人民银行有关规章明令禁止的行为。公款私存行为产生的原因包括逃避财政审计监督、逃避银行现金管理、逃避财务税收审查以及获取不当的利息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