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也称为发包机构,是以企业所有权代表的身份参与承包经营活动的一方。在承包经营活动中发包方是发包行为的主体,能够对承包经营的实施效果产生重大的影响。
发包方的类型包括:
1、单纯由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发包方,能与我国多年来形成的经济管理体制较好地完成衔接;
2、由政府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发包方,避免了承包中可能出现的向行政主管部门的利益倾斜的现象;有利于克服我国经济中长期存在的部门分割的弊病;
3、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发包方,能够保证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及企业行政指挥的权威性和效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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