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卖行属于物品寄卖的中介机构,通过双方签订相关服务协议,负责接受物品所有者的委托寄卖业务并代为销售。根据寄卖协议,寄卖行不享有物品的所有权,只拥有物品在寄卖期间的管理权,寄卖物品的所有权依然属于委托者,寄卖行完成委托后可向委托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用。
寄卖行原本属于行政特批行业,目前与旅馆业、印刷业等同属于特种行业,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对寄卖行业的监管已经相对宽松。寄卖行不属于典当行,典当行是专门发放质押贷款的正规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