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综合征收率为3%。餐饮服务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等相关通知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