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具体如下:
1、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
2、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
3、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
4、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耕地占用税是指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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