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后,应有专人负责分类保管,年终应登记归档。当年形成的记账凭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若单位未设立档案机构,则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应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凭证应保存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存3年;对重要的会计凭证,包括涉及外事及其他重要的会计凭证,则按规定进行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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