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特殊困难”的情况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以及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延期纳税指的是允许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款延迟缴纳或分期缴纳,表现为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向后推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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