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应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应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的,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