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和印章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完成税务登记的办理。
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的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注册地址和实际生产、经营地址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以及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税务局所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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