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证丢失的情况,应当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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