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场地分租,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企业收到场地分租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3、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贷:本年利润
企业场地分租收入,应当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企业收到场地分组款项时,应当设置“应收账款”贷方科目核算;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应当设置“本年利润”贷方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