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生业务且取得对应发票,由股东垫付款项时:
借:原材料(根据业务内容计入对应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2、企业偿还股东垫付款项时: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名称
贷:银行存款
企业发生业务且取得对应发票、由股东垫付款项时,应当根据业务内容计入对应科目,涉及进项税额时,还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偿还股东垫付款项时,应当通过“其他应付款”借方科目核算。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