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为股东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结转应缴个人所得税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某股东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企业收回股东个人所得税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某股东
2、合伙企业为其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工资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
根据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为股东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进行核算,然后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结转;若合伙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