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作为销货方,回收对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并进行发票作废时:
借:应收账款(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2、企业作为购货方,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但已交回对方进行发票作废时:
借:库存商品等(根据发票内容计入对应科目)(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根据相关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开票方开票时发现有误,或开具后交付前发现发票有误的,可以即时作废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前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发票作废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企业作废发票后,开具正确发票且交付受票方的,交易双方应根据正确发票信息做相应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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