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加油发票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 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但取得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借:管理费用等(根据油费归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贷:银行存款
2、 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凭加油卡加油后取得加油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借:管理费用等(根据油费归属部门计入对应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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