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进原材料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可以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已领用的可以计入成本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发票。若是在汇算清缴时仍不能取得发票的,则应对已结转的成本部分进行纳税调增。购进原材料未收到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1、对原材料进行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金额不含可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2、 下月初用红字做相同分录予以冲回: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红字)
3、 待收到发票后,编制正式入账分录: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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