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送代金券是一种常见的商品促销方式,在会计处理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文件,消费后赠送代金券属于客户附有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行为,商家销售商品时,须将销售收入在销售商品和代金券中进行分摊,将代金券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待实际履行义务时,再将合同负债确认为销售收入。赠送代金券账务处理如下:
(1)商家赠送代金券或客户后期选择放弃该代金券的具体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负债(含税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后期客户选择使用代金券时,应冲减代金券的价值并确认收入:
借:合同负债(含税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到了年末,如果“合同负债”科目还有贷方余额,则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合同负债部分对应的未确认销售收入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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