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相关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企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体检费时: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2、支付体检费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体检费用属于职工卫生保健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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