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计算增值税应区分企业的税款征收方式。一般来说,主要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具体情况如下:
1、零售企业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成本、费用同等规模的其他企业的纳税情况或由税务机关合理核定税额并进行征收。
2、零售企业适用“查账征收”方式的,应分开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零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额=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发票以及视同销售的所有收入)×17%-增值税进项税额;
(2)零售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额=实际取得的销售收入(包括开具增值税发票、未开具发票以及视同销售的所有收入)×3%。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