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
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其中,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而扣除项目应根据转让时土地情况进行确定。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在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开发过程中,计算缴纳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相关费用;
2、土地转让环节所缴纳的税金;
3、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
二、在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还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那么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项目具体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缴纳的相关费用;
2、土地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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