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统税指过去北洋政府时期按照《各矿务公司认缴统税暂行简章》对矿产物征收的一项税收,《暂行简章》规定,矿业统税的税额按每吨市价的5%计征,各矿务公司分四季进行缴纳。凡已纳矿业统税的纳税人仍要照缴海关出口税、50里内常关税、船料税、落地税等税费,不过对沿途的厘金、50里外的常关税等一律免征矿业统税。
随着我国国内税制的改革发展,国民政府时期矿业统税已合并入矿业税中计征,而发展至今,目前我国国内与矿产业相关的税收多以资源税的方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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