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个人持有执照并取得培训费收入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税;个人未持有执照并取得培训费收入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税。
其中以查账征收为主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的培训费收入的个税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以定率征收为主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以“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的,针对每次不超过4000元培训所得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培训所得-800;针对每次超过4000元培训所得所得其应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培训所得×(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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