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复议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
例如,按照《关税税则条例》规定,对海关关于关税决定不服的,可申请上一级海关复议;若对上一级海关的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申请海关总署复议;若对海关总署的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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