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税全称为车辆使用牌照税,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在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之地区的行驶车、船所课征的一项税收。《条例》要求,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地区,由省(市)人民政府拟定,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核准开征,并转送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备案;中央直属省(市)报请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核准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按季(一、四、七、十月)征收。
我国的车辆使用牌照税可视同为车船税的前身,目前我国已经停止了车辆使用牌照税的课征,并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属于《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课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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