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纳税义务,是指因纳税义务人滞纳税款,在征税机关对其财产采取扣押等措施后,仍不能足额缴纳应纳税款时,由与纳税义务人具有一定关系的人员承担的代替其缴纳税款的义务。
二次纳税义务的存在,有助于确保国家的税收。但因为二次纳税义务并不是原生的义务,所以征税机关在要求履行二次纳税义务时,必须提前通知,并且对二次纳税义务人的滞纳处分时间也应在对原纳税义务人的滞纳处分之后。另外,二次纳税义务人就其代为缴纳的税款,可向原纳税义务人行使求偿权。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