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减免企业增值税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疫情期间减免增值税,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并将优惠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及其他原因时,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应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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