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纱统销税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统销棉纱的牌价所课征的一种税项,棉纱统销税实施从价计征的办法,在后来并入了商品流通税进行计征。开征棉纱统销税的目的在于促进各地区的棉纱生产效率,以及保障各地区人民的生活需要。棉纱统销税以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为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棉纱时,依据统一牌价和6%的税率缴纳税款。
随着我国税制结构的改革,棉纱统销税及商品流通税都已经取消了课征,与之相关的各项税收法规条例也已经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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