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的概述包括: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该部门对外销售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用于换取生产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当纳税人从事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税法应当对其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进行税收处理,以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因核算方式不同而出现税收流失的现象。
同时从事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以上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缴消费税的金额是由适用于应税消费品的较高税率与混合的销售额和销售量相乘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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