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娱乐税指按照《文化娱乐税条例》、《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所课征的一项税收。文化娱乐税的前身为特种消费行为税,后来国家取消了特种消费行为税的课征,因而更名为文化娱乐税。
随着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目前已经取消了对文化娱乐税的课征,且与文化娱乐税相关的一切政策条例都已经废止。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