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免交企业所得税的条件在于企业所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其中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针对企业的不征税收入,企业应当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的过程中,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反映。由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内容会影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因此企业必须确保表格信息填写正确。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5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