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会出具警示函是指当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活动的过程中存在不恰当的行为时,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出具警示函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监督管理措施。如果上市公司或相关人员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证监会将通过出具警示函予以警示。由于已执业注册会计师享有签字权,可以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盖章,对审计过程的行为担负主要责任,若已执业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方面、货币资金审计方面、其他审计方面(比如销售费用审计程序不合理、未决诉讼方面等)存在一定问题时,证监会将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