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税指旧社会除正税以外的其他各项税费,政府在既定的税收之外,通过设立其他繁杂的税务名目,从而加收更多其他的税费并增加政府的收入,过去政府所征收的杂税一般包括筵席及娱乐税、战时消费税、特种过分利得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等,该类税收都不利于维护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同时也不利于国家税制结构的优化。
随着历史的进步,我国的税制也在不断地优化,我国对各种杂税早已取消了课征。目前我国的税项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关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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