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者构成的特别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却是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只登记专有权即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成员权随此而发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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