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可分为动态和静态,动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制定规则这项活动本身);静态: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制定出来的规则)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对象的普遍性:其行为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针对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会计网所有内容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5820538167。
沪公网安备 31010902002985号,沪ICP备19018407号-2, CopyRight © 1996-2024 kuaiji.com 会计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市互联网举报中心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