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针对所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设立了不同的政策,包括常规性的减免、小型微利优惠的减免等。
其中常规性的减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内容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而小型微利优惠的减免指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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