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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

2020-08-18 14:10  责编:小周  浏览:868
来源 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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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8月1日起,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等地的税务部门将统一执行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税务日常管理中发生率高、危害不大、容易纠正的税务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税务

  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清单目录(18项)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6、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8、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9、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10、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11、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2、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13、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14、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15、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16、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17、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18、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什么是“首违不罚”?

  对清单中列举的18项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比如某企业每个月都有正常申报,只有7月份误以为申报期到16号截止,没有完成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企业来说,罚款可能还是小事,企业纳税信用等级才是重要的,如果从a类降为b类,企业在向银行贷款等的影响很大。

  新规出来以后,如果该企业是当年内首次违法、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符合“首违不罚”情形的,依法不予处罚。而且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体现了现代包容审慎的理念。

  会计网整理,部分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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